公告稱,2013年4月3日,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申請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申請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中國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中國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布年度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